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暴法建议稿,并多次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修改完善,几易其稿,为国家立法提供基础性准备。
政府把自己的行为也放到法律面前让法院去评判,就不会成为一切问题的矛头所向,不会陷入矛盾的漩涡。其中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
[25]同海事法院一样,中国还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劳动争议法院、婚姻家庭法院等,把大量民事纠纷进行专门分流审理,把大量的群众信访纳人司法审判的轨道。两句话可以讲清我们现在深层的矛盾。因此,从深层开掘一下现有司法制度的一些弊端和产生的原因,从宏观上理清一些思路,对深化下一步改革,不致走弯路,是有必要的。推行民事、行政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尽量保持法官同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的距离。
不去公关律师没有用,去公关律师会出问题。而表面上,在开庭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诉辩双方是平等的,是可以对抗的,控方和辩方有同样的抗辩权。我国历史上击鼓鸣冤、拦轿告状这种传统社会矛盾解决方式就是清官文化和权力情结的真实反映。
无论法院如何审理和裁决案件,都会有一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同时,适当调整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将其由目前的权利救济机制转变为信息反馈机制,把涉诉信访制度定位为反映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信息渠道,从而把社会矛盾和纠纷引导到正规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去解决,逐步减少涉诉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公民非程序性行为,降低人民群众对涉诉信访的心理预期。我国历史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的延伸。
正如我国著名诉讼法学家张卫平教授所言,尽管司法正义存在着客观标准,但由于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入判断者的价值观,人们对司法正义标准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就会通过信访的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处理。
有些案件(尽管所占比例非常少)虽然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审理,但仍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错误。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涉诉信访将息事宁人而不是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作为追求目标时,就很难在社会中形成规则治理,还会造成司法信任流失,更谈不上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是衡量法院裁判公正性的唯一指标。正是由于人们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他们希望能够在诉讼程序之外实现满足诉讼请求的愿望。
面对涉诉信访多发并可能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立足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涉诉信访的态势分析与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接到的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家庭暴力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占2.2%。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3-4月期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
注重理论研究对反家暴工作的指导作用,发挥调查研究为决策服务的功能,主动就反家暴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以及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大量有针对性的研究论证。2、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
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做了规定,可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参考。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
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到普通的市民,都认为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的数据,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我们努力发挥群众团体的协调和组织优势,推动形成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妇联组织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浙江省的反家暴条例中也是这样规定的。
4、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如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隐私保密、心理辅导、紧急安置等。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暴法建议稿,并多次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修改完善,几易其稿,为国家立法提供基础性准备。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有规范相关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的明确指导意见。
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如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受暴妇女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等。
4、广泛开展宣传倡导,为反家庭暴力立法营造舆论环境。国外立法通常包括三类人,一是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二是有亲密关系的恋人,三是前配偶。在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的积极推动下,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该市妇联系统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夫妻之间的婚姻暴力信访数量每年成倍增长。
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但直至目前,家暴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社会反映很大。
今年年初以来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到湖南、海南、广东等地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国内外专家研讨会,进行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联合国通过了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
在对国内国际反家庭暴力的研究与实践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专项立法研究报告》、《反家庭暴力立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健康权益政策研究》、《域外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性的比较研究报告》、《关于公权力应否介入家庭暴力的思考》、《福建城厢区法院保护令试点案例回访》等研究成果。30年前,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对经济社会以及人权保护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的干预。
从2008年起,连续4年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5、建立加害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开展批评教育、心理治疗等介入工作,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一是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另外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二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专门立法中单独设立了一个诸如反家暴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国的反家暴工作。组织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多次召开研讨会,反复修改,几易其稿。
网上报道,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不会背古诗被家长打死。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